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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7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74號

原告
美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

858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8,7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

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民事第一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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