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7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74號
- 原告
- 美克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
858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8,7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
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民事第一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