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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官
    潘進柳
  • 法定代理人
    甲○○、乙○○、丙○○

  • 原告
    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銘鴻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泰銘交通有限公司法人號1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87號原   告 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銘鴻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泰銘交通有限公司 號1樓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 元,其餘裁判費72,468元均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95年3 月22日裁定命原告應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3 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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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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