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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02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潘進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021號

聲請人
建榮工業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1 月23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920 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麗娟
附表: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02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1│建榮工業材料股份有│玉山銀行楊梅分行  │95年5月1日            │132,210元       │AH六九四四一二│    │
│  │限公司甲○○      │                  │                      │                │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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