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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2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潘進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22號

聲請人
鑫理想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3 月1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本票,業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992 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該等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麗娟
附表:
┌──────────────────────────────────────────────────────────────────┐
│本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22號 │
├─┬─────────┬─────────┬───────────┬───────────┬────────┬────────┬──┤
│編│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
│1 │仲城建設股份有限公│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94年7月15日           │94年9月15日           │2,556,951元     │ARC一六八七三│    │
│  │司陳嘉賓          │行                │                      │                      │                │三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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