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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2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林望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除字第123號

聲請人
星理想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一所載之本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4年度催字第977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4年9 月15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二、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公示催告,對於不申報權利人,生失權之效果。」、「聲請人應提出證券繕本、影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法院應就公示催告之聲請為裁定。法院准許聲請者,應為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記載持有證券人應於期間內申報權利及提出證券,並曉示以如不申報及提出者,即宣告證券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39 條、第559 條前段、第540 條、第560 條及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準上規定,法院所為公示催告自應記明證券之種類(支票、本票或其他證券等)等足資辨認該將被宣告無效之證券之內容,俾使因公示催告之結果受失權影響之人,得在公示催告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而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者,自亦以公示催告所載之證券為限。本件聲請人前固以其遺失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而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經本院於94年7 月22日受理,並於同年7 月28日准許而為公示催告(即94年度催字第977 號公示催告事件),惟上開公示催告裁定記載之證券係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本院黏貼於公告處之公示催告公告亦係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等情,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查明,另聲請人刊登於新聞紙之本院94年度催字第977 號民事裁定所載證券種類亦為「支票」,有聲請人提出之新聞紙附卷可按。足認本院上開公示催告事件係就如附表二所示「支票」,而非就如附表一所示「本票」為公示催告。本件既未對如附表一所示本票行公示催告,則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於法尚有未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於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曾建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本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23 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仲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台灣土地銀行桃園分│94年9月15日           │147,150元       │ARC一六八七三│    │
│1 │司陳嘉賓          │行                │                      │                │三八            │    │
└─┴─────────┴─────────┴───────────┴────────┴────────┴──┘
 附表二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23 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仲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台灣土地銀行桃園分│94年9月15日           │147,150元       │ARC一六八七三│    │
│1 │司陳嘉賓          │行                │                      │                │三八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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