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2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27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3 月31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4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3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27號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00│惟達交通運輸股份有│新竹商銀內壢分行 │94年11月16日 │47,197元 │0000000 │ ││1 │限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