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07 日
- 法官張益銘
- 原告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27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3 月3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4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3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陳純姃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27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惟達交通運輸股份有│新竹商銀內壢分行 │94年11月16日 │47,197元 │0000000 │ │ │1 │限公司 │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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