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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07 日
  • 法官
    張益銘

  • 原告
    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27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3 月3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4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3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陳純姃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27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惟達交通運輸股份有│新竹商銀內壢分行 │94年11月16日 │47,197元 │0000000 │ │ │1 │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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