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4號聲 請 人 宏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1 月2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0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陳純姃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4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劉春明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94年8月5日 │48,950元 │AQ0六0六五九│ │ │1 │ │龍潭分行 │ │ │九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