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49號聲 請 人 姜秀娥即泓泰企業社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4 月1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4年度催字第69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69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李燕枝 附表: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49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景山企業有限公司彭│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埔│94年4月15日 │12,390元 │AA三四五五七三│ │ │1 │秀真 │心分行 │ │ │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