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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除字第二五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石有為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普遜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五年度除字第二五二號聲 請 人 普遜企業有限公司 七樓之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弄八號三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一二一六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一二一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石有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棟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52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1│詮曜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 │94年9月15日 │89,880元 │QJ九五四四四九│ │ │ │莊琇茹 │南崁分行 │ │ │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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