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56號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4 月2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4年度催字第138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4年11月9 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二、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384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3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曾建中 ┌──────────────────────────────────────────────────┐ │股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56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志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1 │ │ │ │ │ │ │ ├─┼───────────────┼──────────────┼────┼───┼────┼───┤ │00│志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2 │ │ │ │ │ │ │ ├─┼───────────────┼──────────────┼────┼───┼────┼───┤ │00│志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3 │ │ │ │ │ │ │ ├─┼───────────────┼──────────────┼────┼───┼────┼───┤ │00│志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4 │ │ │ │ │ │ │ ├─┼───────────────┼──────────────┼────┼───┼────┼───┤ │00│志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5 │ │ │ │ │ │ │ ├─┼───────────────┼──────────────┼────┼───┼────┼───┤ │00│志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6 │ │ │ │ │ │ │ ├─┼───────────────┼──────────────┼────┼───┼────┼───┤ │00│志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7 │ │ │ │ │ │ │ ├─┼───────────────┼──────────────┼────┼───┼────┼───┤ │00│志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8 │ │ │ │ │ │ │ ├─┼───────────────┼──────────────┼────┼───┼────┼───┤ │00│志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9 │ │ │ │ │ │ │ ├─┼───────────────┼──────────────┼────┼───┼────┼───┤ │01│志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0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