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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除字第二六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官
    石有為

  • 原告
    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五年度除字第二六九號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一三0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一三0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石有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棟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股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69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興達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八五─NB─0四二 │ │1 │1000│ │ ├─┼───────────────┼──────────────┼────┼───┼────┼───┤ │2│興達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八五─NB─0四三 │ │1 │1000│ │ ├─┼───────────────┼──────────────┼────┼───┼────┼───┤ │3│興達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八五─NB─0四四 │ │1 │1000│ │ ├─┼───────────────┼──────────────┼────┼───┼────┼───┤ │4│興達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八五─NB─0四五 │ │1 │1000│ │ ├─┼───────────────┼──────────────┼────┼───┼────┼───┤ │5│興達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八五─NB─0四六 │ │1 │1000│ │ ├─┼───────────────┼──────────────┼────┼───┼────┼───┤ │6│興達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八五─NB─0四七 │ │1 │1000│ │ ├─┼───────────────┼──────────────┼────┼───┼────┼───┤ │7│興達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八五─NB─0四八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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