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314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5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5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4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李家枬 ┌──────────────────────────────────────────────────┐ │股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314號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華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一NX0000000─九 │股票 │1 │700 │ │ │1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