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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2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林雯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322號

聲請人
東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4 月2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61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614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4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322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匯盈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農民銀行桃園分│94年12月5日           │239,600元       │FAZ三六一九三│    │
│1 │                  │行                │                      │                │二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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