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3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李昆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333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4月28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2 紙,前經聲請本
院以94年度催字第153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94年12月13日新聞
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4年度催字第1530號公示催告在
    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5年4 月13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
│支票附表:              95度除字第333 號                      │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1│游金水        │新竹國際商│94年10月31日│22,929元   │CF0000000 │  │
│ │              │銀莊敬簡易│       │      │          │  │
│  │              │型分行    │            │            │     │    │
├─┼───────┼─────┼──────┼──────┼─────┼──┤
│02│樂天企業社呂錦│慶豐銀行桃│94年11月31日│4,160元    │AA0000000 │  │
│ │淑            │園分行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