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除字第333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28日所為 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欄關於「發票日」、「票面金額」及「支票號碼」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林吟玲 ┌──────────────────────────────────────┐ │支票附表: 95度除字第333 號 │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1│游金水 │新竹國際商│94年11月31日│4,160元 │AA0000000 │ │ │ │ │銀莊敬簡易│ │ │ │ │ │ │ │型分行 │ │ │ │ │ │ │ │ │ │ │ │ │ ├─┼───────┼─────┼──────┼──────┼─────┼──┤ │02│樂天企業社呂錦│慶豐銀行桃│94年10月31日│22,929元 │CF0000000 │ │ │ │淑 │園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