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除字第三四四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五年度除字第三四四號
- 聲請人
- 昕廣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一五八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一五八二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石有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棟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五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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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3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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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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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羅馬磁磚工業股份有│華僑銀行中壢分行 │94年12月8日 │137,525元 │0000000 │ │
│ │限公司黃瓘傑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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