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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除字第三四四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石有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五年度除字第三四四號

聲請人
昕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一五八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一五八二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石有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棟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五   月    三十    日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344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1│羅馬磁磚工業股份有│華僑銀行中壢分行  │94年12月8日           │137,525元       │0000000  │    │
│  │限公司黃瓘傑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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