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聲請人
- 程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5 月18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65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65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4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359 號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00│冠奕建設股份有限公│台灣土地銀行北桃園│94年12月26日 │20,174元 │FA0一六六三九│ ││1 │司彭玉華 │分行 │ │ │六 │ │└─┴─────────┴─────────┴───────────┴────────┴────────┴──┘
法院書記官 葉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