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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林曉芳

聲請人
程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5 月18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65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65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4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359 號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00│冠奕建設股份有限公│台灣土地銀行北桃園│94年12月26日 │20,174元 │FA0一六六三九│ ││1 │司彭玉華 │分行 │ │ │六 │ │└─┴─────────┴─────────┴───────────┴────────┴────────┴──┘

法院書記官 葉菽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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