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5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6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陳婉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365號

聲請人
歐樂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紙,前經聲請本
院以94年度催字第157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94年12月13日中國
時報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4年度催字第1570號公示催告在
    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5年4月14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365號│
├─┬──────┬─────┬──────┬──────┬─────┬──┤
│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      │      │(新台幣)  │          │    │
├─┼──────┼─────┼──────┼──────┼─────┼──┤
│1│歐樂麗股份有│臺灣中小企│94年12月13日│ 140,123元 │AT0000000 │  │
│  │限公司甲○○│業銀行中壢│            │           │          │    │
│  │            │分行      │            │            │          │    │
│  │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