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6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365號
- 聲請人
- 歐樂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紙,前經聲請本
院以94年度催字第157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94年12月13日中國
時報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4年度催字第1570號公示催告在
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5年4月14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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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3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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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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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歐樂麗股份有│臺灣中小企│94年12月13日│ 140,123元 │AT0000000 │ │
│ │限公司甲○○│業銀行中壢│ │ │ │ │
│ │ │分行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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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