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365號聲 請 人 歐樂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紙,前經聲請本 院以94年度催字第157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94年12月13日中國時報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4年度催字第1570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5年4月14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365號│ ├─┬──────┬─────┬──────┬──────┬─────┬──┤ │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 │ │(新台幣) │ │ │ ├─┼──────┼─────┼──────┼──────┼─────┼──┤ │1│歐樂麗股份有│臺灣中小企│94年12月13日│ 140,123元 │AT0000000 │ │ │ │限公司甲○○│業銀行中壢│ │ │ │ │ │ │ │分行 │ │ │ │ │ │ │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