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聲請人
- 多工壓克力廣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2 月16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78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783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2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42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00│僑威科技股份有限公│日盛銀行中壢分行 │94年6月5日 │2,100元 │CC0二三一六八│ ││1 │司 │ │ │ │六 │ │├─┼─────────┼─────────┼───────────┼────────┼────────┼──┤│00│真善美廣告企業有限│彰化銀行南崁分行 │94年7月31日 │27,218元 │CL四六九九四五│ ││3 │公司 │ │ │ │五 │ │├─┼─────────┼─────────┼───────────┼────────┼────────┼──┤│00│真善美廣告企業有限│彰化銀行南崁分行 │94年5月31日 │20,478元 │CL四六九九四七│ ││4 │公司 │ │ │ │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