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3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437號
- 聲請人
- 台灣住友商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5 月29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41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表所載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417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3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附表:(95年度除字第43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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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匯票發票人│付 款 人│票面金額(新台幣)│匯票號碼 │發 票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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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台灣住友商│聯邦商業銀行迴龍分│ 295,926元 │ UD0000000 │ 94年12月7日 │
│ │事股份有限│行 │ │ │ │
│ │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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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台灣住友商│聯邦商業銀行迴龍分│ 1,053,380元 │ UD0000000 │ 94年12月7日 │
│ │事股份有限│行 │ │ │ │
│ │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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