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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3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李昆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437號

聲請人
台灣住友商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5 月29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41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表所載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417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3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附表:(95年度除字第437號 )
┌───┬─────┬─────────┬─────────┬───────┬───────┐
│編  號│匯票發票人│付      款      人│票面金額(新台幣)│匯票號碼      │發  票  日  期│
├───┼─────┼─────────┼─────────┼───────┼───────┤
│01    │台灣住友商│聯邦商業銀行迴龍分│  295,926元       │ UD0000000    │ 94年12月7日  │
│      │事股份有限│行                │                  │              │              │
│      │公司      │                  │                  │              │              │
├───┼─────┼─────────┼─────────┼───────┼───────┤
│02    │台灣住友商│聯邦商業銀行迴龍分│ 1,053,380元      │ UD0000000    │ 94年12月7日  │
│      │事股份有限│行                │                  │              │              │
│      │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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