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437號聲 請 人 台灣住友商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5 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41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41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3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林吟玲 附表:(95年度除字第437號 ) ┌───┬─────┬─────────┬─────────┬───────┬───────┐ │編 號│匯票發票人│付 款 人│票面金額(新台幣)│匯票號碼 │發 票 日 期│ ├───┼─────┼─────────┼─────────┼───────┼───────┤ │01 │台灣住友商│聯邦商業銀行迴龍分│ 295,926元 │ UD0000000 │ 94年12月7日 │ │ │事股份有限│行 │ │ │ │ │ │公司 │ │ │ │ │ ├───┼─────┼─────────┼─────────┼───────┼───────┤ │02 │台灣住友商│聯邦商業銀行迴龍分│ 1,053,380元 │ UD0000000 │ 94年12月7日 │ │ │事股份有限│行 │ │ │ │ │ │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