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除字第437號聲 請 人 台灣住友商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29日所為 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欄中關於「發票日期」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林吟玲 附表:(95年度除字第437號 ) ┌───┬─────┬─────────┬─────────┬───────┬───────┐ │編 號│匯票發票人│付 款 人│票面金額(新台幣)│匯票號碼 │發 票 日 期│ ├───┼─────┼─────────┼─────────┼───────┼───────┤ │01 │台灣住友商│聯邦商業銀行迴龍分│ 295,926元 │ UD0000000 │ 94年10月23日 │ │ │事股份有限│行 │ │ │ │ │ │公司 │ │ │ │ │ ├───┼─────┼─────────┼─────────┼───────┼───────┤ │02 │台灣住友商│聯邦商業銀行迴龍分│ 1,053,380元 │ UD0000000 │ 94年10月23日 │ │ │事股份有限│行 │ │ │ │ │ │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