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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6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林淑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462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 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55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553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4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淑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附表: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462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有春有限公司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林│94年11月30日          │13,400元        │QL 0000000     │    │
│1 │                  │口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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