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477號聲 請 人 彭瑞仁即翔欣企業社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6 月2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6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純姃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477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矩仁企業社廖清沐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龍│95年1月20日 │29,592元 │AA三四五九四八│ │ │1 │ │潭分行 │ │ │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