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9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497號
- 聲請人
- 甲○○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6 月30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6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497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00│昱晟實業有限公司林│彰化商業銀行東林口│94年11月5日 │895,207元 │CL七八一九四七│ ││1 │玉琴 │分行 │ │ │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