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497號聲 請 人 甲○○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6 月3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6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純姃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497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昱晟實業有限公司林│彰化商業銀行東林口│94年11月5日 │895,207元 │CL七八一九四七│ │ │1 │玉琴 │分行 │ │ │八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