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53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532號
- 聲請人
- 正崇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8 月1 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03 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6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麗娟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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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5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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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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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正崇食品廠(股)公司│第一商業銀行 龍潭│95年2月5日 │9,000元 │WA三七0一0四│ │
│ │甲○○○ │分行 │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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