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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0 日
  • 法官
    周玉羣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540號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7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95年5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54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吉利全交通有限公司│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94年11月17日 │347,760元 │AA三四八七三二│ │ │ │徐鳳嬌 │平鎮分行 │ │ │三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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