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6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612號
- 聲請人
- 前進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8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5年度催字第258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95年3 月15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
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58 號公示催
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8 月8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
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建中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612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民 國) │ (新台幣) │ │ │
├─┼─────────┼─────────┼───────────┼────────┼────────┼──┤
│00│清河國際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壢新分│95年4月8日 │230,270元 │AH五九三四八七│ │
│1 │司 │行 │ │ │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