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62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陳婉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620號

聲?請?人 泰利達貿易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三重市○○路○段30巷30弄12號

法定代理人?甲○○?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8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1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95年2 月28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17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6 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95度除字第620號│├─┬──────┬──────┬──────┬──────┬─────┬──┤│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信統電機股份│台灣銀行南崁│?5年2月28日│ 6,615元  │ AN0000000│││?│有限公司 │分行 │ ││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