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6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620號
聲?請?人 泰利達貿易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三重市○○路○段30巷30弄12號
法定代理人?甲○○?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8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1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95年2 月28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17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6 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95度除字第620號│├─┬──────┬──────┬──────┬──────┬─────┬──┤│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信統電機股份│台灣銀行南崁│?5年2月28日│ 6,615元 │ AN0000000│││?│有限公司 │分行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