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6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陳婉玉

  • 當事人
    泰利達貿易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620號聲?請?人 泰利達貿易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三重市○○路○段30巷30弄12號 法定代理人?甲○○?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8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1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95年2 月28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17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6 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 │支票附表:                 95度除字第620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信統電機股份│台灣銀行南崁│?5年2月28日│ 6,615元  │ AN0000000│  │ │?│有限公司 │分行 │      │      │ │  │ │?│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劉雅玲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