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6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620號聲?請?人 泰利達貿易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三重市○○路○段30巷30弄12號 法定代理人?甲○○?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8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1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95年2 月28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17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6 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 │支票附表: 95度除字第620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信統電機股份│台灣銀行南崁│?5年2月28日│ 6,615元 │ AN0000000│ │ │?│有限公司 │分行 │ │ │ │ │ │?│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