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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6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09 日
  • 法官
    李昆南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竣嶺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644號聲 請 人 竣嶺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8 月9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6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6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6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黃進傑 附表:(95年度除字第644號 )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票面金額(新台幣)│支 票 號 碼│發 票 日 期│ ├───┼─────┼─────────┼─────────┼───────┼───────┤ │01 │威華工業社│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迴│ 21,890元 │ 0000000 │ 94年11月12日 │ │ │張天覺 │龍簡易型分行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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