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6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651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8 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8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83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7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陳勇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蔡佳玲 ┌──────────────────────────────────────────────────┐ │股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651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1│達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000000─│ │1 │1000│ │ │ │ │0 │ │ │ │ │ ├─┼───────────────┼──────────────┼────┼───┼────┼───┤ │02│達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000000─│ │1 │1000│ │ │ │ │一 │ │ │ │ │ ├─┼───────────────┼──────────────┼────┼───┼────┼───┤ │03│達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000000─│ │1 │1000│ │ │ │ │三 │ │ │ │ │ ├─┼───────────────┼──────────────┼────┼───┼────┼───┤ │04│達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000000─│ │1 │1000│ │ │ │ │五 │ │ │ │ │ ├─┼───────────────┼──────────────┼────┼───┼────┼───┤ │05│達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000000─│ │1 │1000│ │ │ │ │七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