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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68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賴惠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681號

聲請人
群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5年8 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鈞院以95年度催字第19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經查,本院95年度催字第192 號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7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681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 │林美媛 │大溪鎮農會 │94年10月27日 │15,000元 │0000000 │ │├─┼─────────┼─────────┼───────────┼────────┼────────┼──┤│2 │林美媛 │大溪鎮農會 │94年11月27日 │8,000元 │0000000 │ │├─┼─────────┼─────────┼───────────┼────────┼────────┼──┤│3 │林美媛 │大溪鎮農會 │94年12月27日 │8,000元 │0000000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惠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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