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77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林望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772號

聲請人
兆生精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10 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5年度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95年2 月15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
    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
    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6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
    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建中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772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坤聯科技股份有限公│聯邦商業銀行迴龍分│95年1月17日           │38,084元        │UC0四三六五九│    │
│1 │司                │行                │                      │                │三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