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77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772號
- 聲請人
- 兆生精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10 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5年度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95年2 月15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
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
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6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
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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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7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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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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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坤聯科技股份有限公│聯邦商業銀行迴龍分│95年1月17日 │38,084元 │UC0四三六五九│ │
│1 │司 │行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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