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7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781號聲 請 人 王泉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9月26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7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75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9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78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龍潭元勝股份有限公│華僑銀行龍潭分行 │95年4月16日 │8,138元 │UC二二九一三九│ │ │1 │司 │ │ │ │三 │ │ ├─┼─────────┼─────────┼───────────┼────────┼────────┼──┤ │00│翊麟工程有限公司吳│台灣銀行東桃園分行│95年4月30日 │195,940元 │AP四0三四三五│ │ │2 │正東 │ │ │ │三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