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8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814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11月8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盜,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0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03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9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進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黃進傑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814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黃阿忠 │桃園縣蘆竹鄉農會信│95年5月25日 │42,677元 │FA一一二九三九│ │ │1 │ │用部本會 │ │ │二 │ │ ├─┼─────────┼─────────┼───────────┼────────┼────────┼──┤ │00│游碧省即奕翔企業社│桃園縣蘆竹鄉農會信│95年5月15日 │18,770元 │FA四0五八三四│ │ │2 │ │用部大華分部 │ │ │九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