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8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832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 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54 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95年10 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劉致芬 ┌──────────────────────────────────────────────────────┐ │支票附表: 95年度催字第354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民 國) │ (新台幣) │ │ │ ├─┼─────────┼─────────┼───────────┼────────┼────────┼──┤ │00│沈進國即裕進工程行│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公│95年5月31日 │95,550元 │AA三七00九七│ │ │1 │ │西分行 │ │ │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