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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84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陳清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846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 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515 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95年10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95年度催字第515號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00│金豪企業社 │彰化銀行楊梅分行 │94年11月15日 │158,000元 │CK七七六六0七│ ││1 │ │ │ │ │ 一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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