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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85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陳永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855號

聲請人
德商萊默爾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11月1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55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559 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0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永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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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民            國) │   (新台幣)   │        │  │
├─┼─────────┼─────────┼───────────┼────────┼────────┼──┤
│00│興承機械工業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95年5月31日           │1,449,000元     │0000000  │    │
│1 │限公司            │北桃園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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