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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89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婉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893號

聲?請?人 程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桃

法定代理人?甲○○?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紙,前經聲請本
院以94年度催字第165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5年6月29日
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4年度催字第1651號公示催告在
    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5年10月29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893號│
├──┬───────┬──────┬───────┬──────┬─────┬───┤
│編號│發 票 人    │?I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冠奕建設股份有│台灣土地銀行│ 91年11月25日 │  20,174元  │ FA0000000│      │
│    │限公司彭玉華  │北桃園分行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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