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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9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林望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91號

聲請人
長致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2 月2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4年度催字第101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94年9 月21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
    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012號公示催
    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 月2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
    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建中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9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陳水金            │新竹商業銀行大樹林│94年9月15日           │44,400元        │AA三六九七三九│    │
│1 │                  │分行              │                      │                │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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