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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9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卓立婷

  • 當事人
    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913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11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72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724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5年10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冒佩妤 附表: ┌────────────────────────────────────────┐ │股票附表:                           │ ├─┬───────────────┬─────────┬───┬────┬───┤ │編│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 考│ │號│               │         │   │    │   │ ├─┼───────────────┼─────────┼───┼────┼───┤ │1 │達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090-ND-0000000-0 │1 │1000 │ │ ├─┼───────────────┼─────────┼───┼────┼───┤ │2 │達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090-ND-0000000-0 │1 │1000 │ │ ├─┼───────────────┼─────────┼───┼────┼───┤ │3 │達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090-ND-0000000-0 │1 │1000 │ │ ├─┼───────────────┼─────────┼───┼────┼───┤ │4 │達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090-ND-0000000-0 │1 │1000 │ │ ├─┼───────────────┼─────────┼───┼────┼───┤ │5 │達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090-ND-0000000-0 │1 │1000 │ │ ├─┼───────────────┼─────────┼───┼────┼───┤ │6 │達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090-NX-0000000-0 │1 │45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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