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91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914號
- 聲請人
- 鍵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1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1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914號 │├─┬─────┬─────────┬──────┬───────────┬─────┤│編│發 票 人│ 付款人 │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號││ │ │ (新台幣) │ │├─┼─────┼─────────┼──────┼───────────┼─────┤│1│鈺德精密工│華南商業銀行北桃園│95年3 月31日│參拾柒萬元 │ 0000000 ││ │業有限公司│分行 │ │ │ │├─┼─────┼─────────┼──────┼───────────┼─────┤│2 │鈺德精密工│華南商業銀行北桃園│95年5 月31日│參拾伍萬元 │ 0000000 ││ │業有限公司│分行 │ │ │ │├─┼─────┼─────────┼──────┼───────────┼─────┤│3 │鈺德精密工│華南商業銀行北桃園│95年6 月30日│肆拾萬參仟伍佰元 │ 0000000 ││ │業有限公司│分行 │ │ │ │├─┼─────┼─────────┼──────┼───────────┼─────┤│4 │鈺德精密工│華南商業銀行北桃園│95年3 月31日│伍萬元 │ 0000000 ││ │業有限公司│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