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9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914號聲 請 人 鍵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1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李家枬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914號 │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號│ │ │ │ (新台幣) │ │ ├─┼─────┼─────────┼──────┼───────────┼─────┤ │1│鈺德精密工│華南商業銀行北桃園│95年3 月31日│參拾柒萬元 │ 0000000 │ │ │業有限公司│分行 │ │ │ │ ├─┼─────┼─────────┼──────┼───────────┼─────┤ │2 │鈺德精密工│華南商業銀行北桃園│95年5 月31日│參拾伍萬元 │ 0000000 │ │ │業有限公司│分行 │ │ │ │ ├─┼─────┼─────────┼──────┼───────────┼─────┤ │3 │鈺德精密工│華南商業銀行北桃園│95年6 月30日│肆拾萬參仟伍佰元 │ 0000000 │ │ │業有限公司│分行 │ │ │ │ ├─┼─────┼─────────┼──────┼───────────┼─────┤ │4 │鈺德精密工│華南商業銀行北桃園│95年3 月31日│伍萬元 │ 0000000 │ │ │業有限公司│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