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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91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蔡寶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914號

聲請人
鍵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1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1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914號 │├─┬─────┬─────────┬──────┬───────────┬─────┤│編│發 票 人│ 付款人 │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號││ │ │ (新台幣)  │ │├─┼─────┼─────────┼──────┼───────────┼─────┤│1│鈺德精密工│華南商業銀行北桃園│95年3 月31日│參拾柒萬元 │ 0000000 ││ │業有限公司│分行 │ │ │ │├─┼─────┼─────────┼──────┼───────────┼─────┤│2 │鈺德精密工│華南商業銀行北桃園│95年5 月31日│參拾伍萬元 │ 0000000 ││ │業有限公司│分行 │ │ │ │├─┼─────┼─────────┼──────┼───────────┼─────┤│3 │鈺德精密工│華南商業銀行北桃園│95年6 月30日│肆拾萬參仟伍佰元 │ 0000000 ││ │業有限公司│分行 │ │ │ │├─┼─────┼─────────┼──────┼───────────┼─────┤│4 │鈺德精密工│華南商業銀行北桃園│95年3 月31日│伍萬元 │ 0000000 ││ │業有限公司│分行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家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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