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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92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潘進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927號

聲請人
明暉通信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12月6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75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756 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進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927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證楊機械(股)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95年5月7日            │23,100元        │AT0八三六六0│    │
│1 │                  │八德分行          │                      │                │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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