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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150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蔡寶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1505號

聲請人
冠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甲○○設籍於桃園市戶政事務所,依聲請人原陳報之地址顯然無法合法送達,且依同法第509 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若需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因此,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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