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48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4820號
- 債權人
- 鴻平吊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峻益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民事庭法 官 石有為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482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峻益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民事庭法 官 石有為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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