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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57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官
    陳婉玉
  • 法定代理人
    張元忠

  • 原告
    元一企業社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5754號債 權 人 元一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張元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鄧增泉即全錄企業社、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向債務人甲○○請求連帶清償材料費之依據及契約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民事庭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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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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