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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508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林明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5083號

債權人
伊東博品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凌皓科技有限公司、乙○○(原名:陳碧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凌皓科技有限公司業經解散,其法定

二、債務人凌皓科技有限公司業經解散,請提出

三、債權人是否有請求債務人凌皓科技有限公司

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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