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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303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林望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3033號

聲請人
友順興汽車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顏淑娟即德耀企業社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顏淑娟即德耀企業社住居於雲林縣虎尾鎮,此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該地非屬本院之管轄區域,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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