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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392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3928號

債權人
張惠勤即欣鴻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全富晟興業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支票號碼NW0000000 之清楚可辨認之退票理由單

       影本。

民事庭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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