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39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3928號
- 債權人
- 張惠勤即欣鴻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全富晟興業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支票號碼NW0000000 之清楚可辨認之退票理由單
影本。
民事庭法 官 卓立婷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3928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全富晟興業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支票號碼NW0000000 之清楚可辨認之退票理由單
影本。
民事庭法 官 卓立婷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