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8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陳清怡
- 當事人四季庭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8355號債 權 人 四季庭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求之正確利息及社區規約書影本(載明利息請求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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