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966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9666號
- 債權人
- 冠順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債務人
- 翔紡佳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翔紡佳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翔紡佳實業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翔紡佳實業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地址係位於台北市○○區○○路312 號3 樓,其公司登記所在地址,非屬本院之管轄區域,有經濟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及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其中狀載之債務人翔紡佳實業有限公司之債務人公司送達地址附卷可資查稽,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